引用:
作者Dialog
先要還二十多萬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四條 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或情況特殊經保險人同意者為限:
一、 投保單位欠費總額達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
二、 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五千元以上。
第五條 欠費分期繳納,其期數以不超過十二期為原則,各期相距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欠費金額龐大
或情況特殊者,保險人得酌情增加其期數,增加後最多以四十八期為限。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變更分期繳納之期數。變更前
已償還之期數與變更後待償還之期數,合計以不超過十二期為原則,但欠費金額龐大或情況特殊
者,保險人得酌情增加其期數,增加後最多以四十八期為限。
----------------------------------------------------------------
一天200 一個月就要6000
以分期償還最多48期來算的話應該是還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