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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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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前面就已經講過了,老話一句,這個CASE要告贏,很拼
原告要舉證那個當下有其他人認識他、知道他的身分
誰收到傳票,儘管上警察局報案檢舉
這些東西通通照舊....
瞧你樂得....有什麼地方不一樣了嗎?



最大的差別是 , 你先前告訴鄉民 , 絕對不會有事 .
後來告訴鄉民 , 只是跑法院 , 不會有事 .
要是鄉民不小心被判刑了 , 你 ...... 也是沒事
舊 2010-03-31, 11:52 AM #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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