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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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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6&postcount=147
引用:
作者hwsuck
那就法院見∼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樓主,這是你在該討論最後回覆我的發言,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會解讀成"你要以恐嚇提告,是不會成立的,沒關係,大家法庭見阿"
事實上會不會成立,也不是我說了算
我想問的是,你真的知道錯了?還是只是怕被告,頭一縮,可以避免一些麻煩?
舊 2010-03-29, 04:10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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