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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_n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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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31
引用:
作者bald
可以試試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3款向110警察機關檢舉, 「第72條第三款所稱噪音, 係由噪音管制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如果警察單位不鳥你, 警察好像很怕市議員.... 不過如前面網友講的, 如果你是住商合併的.. 我印象也是很難用法令去制裁...


老兄...樓主發文說噪音來源是酒吧而非一般住家,

警察要如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酒吧是『營業場所』,

相關主管機關是環保局,你叫警察去取締警察還不是通知環保局

到現場檢測噪音有沒有超過標準,就算沒有超過標準使用社秩法開罰,

罰鍰裁定處罰多少金錢,是由法院簡易庭來審理,不過最多處六千元以下的罰鍰,

你認為開在帝寶對面的酒吧會在乎這點小錢嗎?它一天營業額都不知多少xd。



噪音管制法

第 9 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
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
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
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舊 2010-03-28, 08:25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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