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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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傳說
1.法律好像也沒有規定警察要在一定期限內破案!
法律好像也沒有規定檢查官要在一定期限內偵查終結!
法律好像也沒有規定法官要在一定期限內開始審判程序!
2.但第一階仍然是看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而不是看你的身份地位或社會背景! 對吧???
3.明明是一整套的制度流程
卻把前面三審的部份拆掉,說死刑是法務部長一個人決定
依你們的邏輯
那刑事訴訟法第461條的執行檢察官怎麼辦???
令到三日內必須執行
如果三日內找不出「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死刑不就變成執行檢察官決定的???
4.「再審」或「非常上訴」
請參考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有專門的表格來核對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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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度推崇您的看法。
「法律沒規定…」在我眼中就是典型的訟棍口吻。
法律不只是光看條文的,還要看它的精神。
三審定讞是眾所周知的基本精神,有些人就是偏偏要將它忽視、曲解、推翻掉。
法務部長的拒不簽署,以法律訂定的精神上來解讀,應該是最後的一條救濟手段,針對有疑義的案件個別實施--但絕不是全盤實施。
王水案、殺嬰案的犯人,法官的判決,在我的眼中都太輕--但是我仍然尊重法官的專業判斷,雖有質疑,但完全沒想過要去推翻。
前法務部長的作法,說難聽一點,就是完全否定經手審判法官的專業。
為什麼有的案件輕判,有的重判?讓人質疑的輕判案件愈多,愈是襯托出極少數重重判決,法官一定有他的專業考量。
當然法官並不是神,也有可能出錯。但拒不簽署的權利,應該視為不輕易拔出的尚方寶劍來使用,比較合乎法律的精神。
要廢除死刑,請推動修法,修法通過,我沒有意見。但完成修法之前,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不溯及過往"雖然有些但書情況,也算得上是一條很基本的法律精神。
玩弄文字遊戲,舞文弄墨說得頭頭是道,總是會讓我聯想到電影裡的無良惡德律師,最愛使用這種手段的下流嘴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