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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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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1.法律好像也沒有規定警察要在一定期限內破案!
法律好像也沒有規定檢查官要在一定期限內偵查終結!
法律好像也沒有規定法官要在一定期限內開始審判程序!

2.但第一階仍然是看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而不是看你的身份地位或社會背景! 對吧???

3.明明是一整套的制度流程
卻把前面三審的部份拆掉,說死刑是法務部長一個人決定
依你們的邏輯
那刑事訴訟法第461條的執行檢察官怎麼辦???
令到三日內必須執行
如果三日內找不出「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死刑不就變成執行檢察官決定的???

4.「再審」或「非常上訴」
請參考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有專門的表格來核對與記錄!

引用:
作者drasil
1.個人以為「消極不作為」是以違反某一作為義務為前提,法務部長好像沒有非要在一定期限內簽署執行令不可的義務的樣子,不簽應該是沒有法律責任。

2.刑法的三階論包括構成要件、違法性和責任,違反構成要件就算成立犯罪是古典時期(1、2百年前吧)的看法。

3.他是說怕法務部長一人決定不好,所以覺得應該改成由評議會決定。

4.就算定讞也可以提非常上訴,而且還有人會聲請釋憲,所以不是一旦死刑定讞就會立刻執行...


引用:
作者drasil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令准的期限,所以我覺得沒有作為義務。

法務部長也需要考量再審或非常上訴等可能性啊。

而且不只是我國,鄰近的日本與韓國也暫停執行過死刑,沒有法務部長因此面臨過審判,頂多是擔負政治責任而已。

我對實務不清楚,不過死刑令跟普通件公文的處理方式應該不同吧?要在6日內決定一個人的生死,實在太短了。

(可是鄉民在6秒內就能決定了
舊 2010-03-25, 05:41 PM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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