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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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versky
法務部長的審核是看三審過程有無瑕疵,而不是判定有沒有罪該不該死。
在一般公文普通件的六日處理期限內發現有問題則退回,
如無問題則應簽署。
以其它公務來說
領取失業救濟金,
承辦人員於審核後若申請人符合條件就應發放,
不應也沒有權限壓文不發錢。
如果每個公務員都像前法務部長那樣,
戶政人員看新人不爽不給登記結婚,
人事官看老兵不爽不發放退伍令,
那豈不是一團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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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令准的期限,所以我覺得沒有作為義務。
法務部長也需要考量再審或非常上訴等可能性啊。
而且不只是我國,鄰近的日本與韓國也暫停執行過死刑,沒有法務部長因此面臨過審判,頂多是擔負政治責任而已。
我對實務不清楚,不過死刑令跟普通件公文的處理方式應該不同吧?要在6日內決定一個人的生死,實在太短了。
(可是鄉民在6秒內就能決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