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的審核是看三審過程有無瑕疵,而不是判定有沒有罪該不該死。
在一般公文普通件的六日處理期限內發現有問題則退回,
如無問題則應簽署。
以其它公務來說
領取失業救濟金,
承辦人員於審核後若申請人符合條件就應發放,
不應也沒有權限壓文不發錢。
如果每個公務員都像前法務部長那樣,
戶政人員看新人不爽不給登記結婚,
人事官看老兵不爽不發放退伍令,
那豈不是一團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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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sil
1.個人以為「消極不作為」是以違反某一作為義務為前提,法務部長好像沒有非要在一定期限內簽署執行令不可的義務的樣子,不簽應該是沒有法律責任。
2.刑法的三階論包括構成要件、違法性和責任,違反構成要件就算成立犯罪是古典時期(1、2百年前吧)的看法。
3.他是說怕法務部長一人決定不好,所以覺得應該改成由評議會決定。
4.就算定讞也可以提非常上訴,而且還有人會聲請釋憲,所以不是一旦死刑定讞就會立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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