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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1.如果你硬要把法律這樣扭曲解釋,那我也沒有辦法
因為即使法務部長想要救這些死刑犯
也要依個案提出合理的理由
而不是這樣消極不作為!!!
還是你認為消極不作為是一件很合理的事???

2.怎麼扯到立法了???
行為是否違法只看有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符合就是違法
難不成你希望司法審判時
先看你的身份地位高不高再來決定你犯那一條罪???

3.原來刑案定讞前至少三審的法官都不是人???
不然怎麼會是一人決定???
沒有前面至少三審法官判決過
怎麼會送到法務部作最後的確認???

4.7年來沒簽死刑執行令的那幾位前法務部長是否瀆職不是我說了算!
44位死刑都已經『定讞』!!!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定讞」是什麼意思???
法務部長也是公務員!
把死刑案拖著不處理
不知道有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
還是你認為公務員消極不作為是一件很合理的事???

5.是你一直要把受害家屬的心態和死刑合在一起講!
受害家屬的心態怎樣才算正確???
不管受害家屬的心態是什麼,受害家屬有違法的行為嗎???
還是你認為連思想也要管制???

6.你不覺得這些話去跟沒有計畫就要廢除死刑的團體講比較好嗎???
實際上
因為你比較聰明所以能夠從復仇面提出「讓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的辦法
而我比較笨,所以只能因此才去思考出「如果沒有親屬怎麼辦」這樣的衍生問題
不知道這答案你滿意嗎???

引用:
作者RedHerring
一、
法官判決犯人死刑,法務部長有權決定簽核與否,這也是法律,如果說依法行事,那麼你說一定要執行這點已經沒有依法行事。希望你對法律有所了解。

二、
法律本身本來就會顧及社會和時代背景來制定,而不是違反哪一條如此單純,如果就這麼單純,那立法委員和法官、律師的存在也就沒必要了,如果有興趣你可以去法院旁聽看看辯論,看是否會不考慮當事人背景和犯案動機以及社會背景。

三、
所以我前面說應該立法改為評議會制去決定死刑執行與否,而不是把大權交給一人決定,以避免如果法務部長判斷錯誤。這點你又沒看到了。

四、
如果家屬不是為了報仇,而純粹依法行事,那就不該在法務部長覺得有疑慮不簽核時,以「社會正義和公理」召開記者會,完全扭曲法務部長確實有期權力這個事實,你之前甚至用瀆職來批評,可見一般民眾對法務知識的不足和任意妄為,以為法院判決就是一切,事實上,只有不...
舊 2010-03-24, 07:42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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