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官判決犯人死刑,法務部長有權決定簽核與否,這也是法律,如果說依法行事,那麼你說一定要執行這點已經沒有依法行事。希望你對法律有所了解。
二、
法律本身本來就會顧及社會和時代背景來制定,而不是違反哪一條如此單純,如果就這麼單純,那立法委員和法官、律師的存在也就沒必要了,如果有興趣你可以去法院旁聽看看辯論,看是否會不考慮當事人背景和犯案動機以及社會背景。
三、
所以我前面說應該立法改為評議會制去決定死刑執行與否,而不是把大權交給一人決定,以避免如果法務部長判斷錯誤。這點你又沒看到了。
四、
如果家屬不是為了報仇,而純粹依法行事,那就不該在法務部長覺得有疑慮不簽核時,以「社會正義和公理」召開記者會,完全扭曲法務部長確實有期權力這個事實,你之前甚至用瀆職來批評,可見一般民眾對法務知識的不足和任意妄為,以為法院判決就是一切,事實上,只有不得上訴確定定獻的犯人才會到法務部長那邊等簽核,其他死刑犯都在等上訴機會和開庭時間,這麼多民眾是否有去了解這些?有去了解法律?包含你也是,一直說法條,可是我想請問,你對法條的了解程度到哪邊?又對程序了解多少?家屬在不了解的狀況下,只希望執行死刑,甚至用「社會正義及公理」來忽略法務部長職權的法令,這不就是沒依法行事?因此我判斷,只是因為報仇心切罷了。
五、
我把報仇心態和法律分開來說,這基本上就和那些被害者家屬的心態一樣,被害者家屬選擇性接受法律,接受法院判決死刑,卻不接受法務部長有權力的事實,因此報仇和法律確實如我所說是兩回事,那如果要這麼違法,因此我可以意氣用事的說,他們乾脆去違法好了!加上,你又刻意不提死刑的基本用意,請看看我上一篇文,了解一下死刑的目的到底是什麼,之後再來說家屬的心態是否正確。
六、
你問我答,可見這件事情上面我有一定時間的思考才會給你答案,但是你卻只問和疑慮,不提方法,就算要連署修法,我想請問你又有什麼意見,是否有更好的修正方案可以提出?死刑這件事,其實吵了很久,但卻沒人去想更好的修正方案,只是一再疑問、批評,這也是速食政治底下的一個可悲,罵和疑問就好,自己不用花大腦去想,老實說,如果要繼續討論,能否請你提出解決方案,而不要只是質疑,問問題、找問題、挑毛病誰都會,但是要表現對這件事的熱心和討論意圖,就不該只是問問題,而是要提出方法,這樣才是討論,不然一直你問我答,其實很沒意義也很累,甚至像我和前面一個網友所說的一樣,網友不是你兒子也不是你學生,沒必要一直回答你的問題,我表達自己的想法和立場,相對你也可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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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傳說
你的邏輯真奇怪,不要再本末倒置了
是因為法律已經判決加害者死刑定讞才有執行問題
而不是受害者家屬希望加害者死
法律就一定要把加害者處死!
湯英伸案
凸顯不凸顯那個年代法律、社會對原住民的忽略是另一回事
一個案件是該先考慮違反了那一條/那幾條法律
還是要先考慮行為人可不可憐???
請不要法理情講一講又變成情理法!!!
我的假設只是呼應你的南北戰爭!
湯英伸的確是沒有依法行事才殺了邱姓顧主一家三口!!!
這不就是你在#74講的「自己執行復仇的本事和決心」???
1.你提出讓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的辦法。
2.我提出沒親屬時該如何處理的疑問。
3.你才提出從全國成年人中抽籤的補救辦法。
這和7年來未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例子在本質上有何不同???
1.死刑需要法務部長簽字才能執行。
2.7年來的法務部長擺爛不簽字。
3.你提出法務部長不簽字問題需要修法處理。
「死刑需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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