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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你的邏輯真奇怪,不要再本末倒置了
是因為法律已經判決加害者死刑定讞才有執行問題
而不是受害者家屬希望加害者死
法律就一定要把加害者處死!

湯英伸案
凸顯不凸顯那個年代法律、社會對原住民的忽略是另一回事
一個案件是該先考慮違反了那一條/那幾條法律
還是要先考慮行為人可不可憐???
請不要法理情講一講又變成情理法!!!

我的假設只是呼應你的南北戰爭!
湯英伸的確是沒有依法行事才殺了邱姓顧主一家三口!!!
這不就是你在#74講的「自己執行復仇的本事和決心」???

1.你提出讓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的辦法。
2.我提出沒親屬時該如何處理的疑問。
3.你才提出從全國成年人中抽籤的補救辦法。
這和7年來未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例子在本質上有何不同???
1.死刑需要法務部長簽字才能執行。
2.7年來的法務部長擺爛不簽字。
3.你提出法務部長不簽字問題需要修法處理。

「死刑需要法務部長簽字才能執行」
我認為其立法精神良好
是希望讓位高權重的司法單位最高主管作最後確認
「7年來的法務部長擺爛不簽字」
法務部長私人因素想廢除死刑又不想犯眾怒
正好不簽就不能執行所以就擺著給它爛!
對,是沒有違法!!!
因為法律只有規定法務部長簽字才能執行
而沒有規定如果法務部長不簽字該怎麼辦
卻「沒有想到」會有法務部長故意不簽!!!
「現行法律不足應該由修法來補完」
我一直都沒有忽略也很贊同
但就如你提出讓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時
沒有想到如果沒有親屬該如何處理一樣
因為「沒有想到」所以遇到時發現有漏洞再來修法解決!!!

你從報仇觀念出發
認為死刑級罪犯應該由「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
那你是不是應該帶頭出來推動修法???
而不是把法律不允許的行為「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
拿來批評成是受害者親屬沒有自己執行復仇的本事和決心!
一邊說法律不足處要修法解決
一邊又拿法律不允許的行為來批評受害者
最後又說「我也不是告訴大家要不守法」
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談焚屍案又用情理法
目前看起來的確是其情可憫!
但是那是量刑時才考慮的!
卻不能迴避他們犯了殺人罪的事實!!!
你可以說此案凸顯家暴防治不夠落實、宣導不夠徹底
但是你同樣不能迴避他們沒有依法行事的事實!!!

引用:
作者RedHerring
你沒看懂我在說什麼,當然會這樣說。我會這樣說是因為被害者家屬一心就是想要死刑犯被執行,但是卻忽略法務部長有權力不簽核死刑執行,於是就說法律沒有給予正義,但這是錯誤的說法,法律並不是「絕對正義」,只是一種「相對正義」,因此被害者家屬在強力要求執行死刑卻牽扯到社會正義上面就是一種說法和思想錯誤,現在甚至打算靠遊行來達成目的,而忽略民意代表和立法過程,一切只是因為「自己」想要那個人趕快去死的心態罷了,死刑不是一種報仇工具,而是法律層面認為此人不適宜繼續存活於世界,以避免更多傷亡的刑罰,如果扯到社會正義和公理,那就是利用了死刑這個刑罰來達成報仇的目的,這樣的想法其實非常不恰當。

關於湯英伸案,你把假設後果當成依法行事的例子那更不對,因為這個案子只凸顯法律、社會對原住民的不重視和忽略,因此造成憾事,唯一值得慶幸的是沒有造成像228那樣的事件,建議你多了...
舊 2010-03-24, 12:24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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