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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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傳說
法律是多數人可以接受的「正義」的具體規範
犯罪者受到相應的處罰後就表示整個事件完結!
自然可以用「正義」來形容
湯英伸案凸顯依法行事的重要性是在於
如果邱姓老闆有兄弟姐妹或是親朋好友不依法行事
是不是也要去把湯家一門都殺了??
然後換湯氏宗親去把邱姓一族都殺了???
這樣一來,就算沒有漢人和原住民的問題
事情也只會更加難以收場!!!
既然你也知道立意良好的法律可能被當成漏洞來鑽需要補救!
那現行法律不允許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
你卻提出來批是沒本事、沒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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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看懂我在說什麼,當然會這樣說。我會這樣說是因為被害者家屬一心就是想要死刑犯被執行,但是卻忽略法務部長有權力不簽核死刑執行,於是就說法律沒有給予正義,但這是錯誤的說法,法律並不是「絕對正義」,只是一種「相對正義」,因此被害者家屬在強力要求執行死刑卻牽扯到社會正義上面就是一種說法和思想錯誤,現在甚至打算靠遊行來達成目的,而忽略民意代表和立法過程,一切只是因為「自己」想要那個人趕快去死的心態罷了,死刑不是一種報仇工具,而是法律層面認為此人不適宜繼續存活於世界,以避免更多傷亡的刑罰,如果扯到社會正義和公理,那就是利用了死刑這個刑罰來達成報仇的目的,這樣的想法其實非常不恰當。
關於湯英伸案,你把假設後果當成依法行事的例子那更不對,因為這個案子只凸顯法律、社會對原住民的不重視和忽略,因此造成憾事,唯一值得慶幸的是沒有造成像228那樣的事件,建議你多了解一下事件起始和後來的討論,就能發現當時政府到底作了哪些事情來讓事件擴大。至於你的假設,我只能說不無可能,如果家屬的報仇心態過重,確實有可能發生,對於家屬確實大仇以報,但對於法律層面看就是違法,所以我們知道,被害者家屬安心和死刑執行其實是兩回事,只是家屬打算怎麼報仇罷了。
現行法律不足應該由修法來補完,這是我一直提出的,但是你卻一直忽略,只和我講正義以及依法行事的東西,甚至連觀念都沒提出,難道你認為被害者家屬利用錯誤解釋死刑之目的來達成報仇心願是正確的嗎?這叫做正義?
今天還有另外一個案子,屏東焚屍案,我們知道犯人是因為長期被父親家暴而計畫殺死父親,這又凸顯什麼?凸顯法律對家暴的傳播和執行不夠徹底,今天才會有此憾事,一個案件不該只看犯人殺了被害者這麼單純,了解來龍去脈也是重點,我也做個假設,今天如果那對姊弟被判了死刑,那麼他們真的該死嗎?沒有寬恕和改過的機會嗎?
我提出由被害者家屬為死刑執行人,這是我說或許可以這樣修法,對法警的心理狀態會有好處,不用因為自己想報仇而去傷害他人心理,老實說我不懂你最後一段把我說的兩件事混在一起解釋的意義是什麼,如果只是想報仇,那死刑和法律絕不是被害者家屬報仇的利用工具,法律不是為了這樣的心態而存在,這點得先搞清楚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