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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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傳說
原來依法行事是不夠本事和決心!
難道要像湯英伸一樣才算夠本事和有決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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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說依法行事,那就不是社會公理和正義,你提到湯英伸,他被漢人欺負和虐待繼而憤怒殺人,某方面來說確實犯法,可是卻也引起這個國家對於「番仔」這個名詞和對原住民不平等待遇的重視,那麼,怎麼樣才是正義?
我們都知道南北戰爭、解放黑奴,一樣是打仗殺人行為,但也不過就是勝利的一方被稱為正義,湯英伸一案只是沒有無限擴大,甚至像228一樣,如果今天演變到那樣,那哪方才是正義?政府還是原住民?就很難判斷了吧
在我上面那篇文只是純粹討論正義和法律之間的問題,如果想依循法律,那就得知道,法律不代表絕對正義,法律只是這個國家內部的制定規矩,而規矩有疑慮時就可以甚至應該被討論、修正,而不是不顧一切去執行,我也說過,我贊成死刑,但是我對執行方式有疑慮,我也提出一些些個人見解,你怎麼不就此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