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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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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舉證責任在政府,如果客觀上沒有牟利行為,
單純討論應該沒有違反,不然怎麼會抓不完。
舊 2010-03-08, 07:55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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