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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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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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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件因果關係:
若不是警察追少女,少女也不會一時緊張,也不會被貨車撞到
所以警察與少女 成立條件因果
根據客觀歸責理論:
警察追捕違規交通法規的少女,為法所容許的危險,所以
構成要件不該當。
不用到第二階違法性 依法之行為判斷 不成立該當罪責
為唯一要注意的是警察的行為有無過當,要判斷法益的輕重
少女生命法益 與 未帶安全帽 二者法益去價值判斷。
另外更要注意的是
察警可能該當遺棄罪 的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成為犯:法律要你做 你確不做;追捕少女出車禍 法律要你
留在現在離清責任,你卻轉頭離開,造成少女二死。

貨車司機有無罪責?
司機開車為法所容忍的風險,故貨車司機沒有任何罪責。









ps小弟亂寫大家隨便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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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在跟學生打交道!!
舊 2010-02-28, 06:47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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