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sil
那麼請問在追捕槍擊要犯之時,該犯隨手射擊一槍並當場槍斃一名路人,在場警察是否也要面對過失殺人or遺棄致死的競合呢?
建議可先思考一件事:如果引文中罪名可成立的話,有幾個警察能做的下去呢?不如早日辭職明哲保身,免受大小官司拖累。
「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
如果警察追捕犯人十次中有八次會導致犯人駕車闖入民宅撞死民眾,才能推定有相當因果關係吧...
用客觀歸責理論來看,警察駕車追捕犯人好像也是常常發生的事情,怎看都不是不被容許的風險啊。
既然因果關係難以成立,其餘應該不用探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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