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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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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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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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gasfgasg
我覺得這事件,應該是2行為可能成立2罪,過失致死、遺棄致死,再因相同法益不需重複評價,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只成立遺棄致死

過失致死:
因為撞人的還是嫌犯,也不是警察逼他撞的
所以警察甲雖然有條件因果關係,但是卻不可歸責於甲
(實務採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不過結果還是一樣)
警察甲並無故意
結論應該成立過失
但是過失犯沒共犯問題
正犯共犯本身就要有犯意聯絡or教唆or幫助之意思(內心主觀)
過失犯沒這些東西(有這些還叫過失嗎?)

部份應該可以依刑法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但遺棄致死
第15條第2項->15條1項->294條2項前段
因自己行為造成結果之危險,負防止之義務
這方面已經很明顯為反比例原則(依據的「法令」-警察值勤條例裡面一定有比例原則)
什麼阻卻違法事由都無法主張
結論應該成立遺棄致死

(個人見解,看看就好 )

這題如果出在國...


那麼請問在追捕槍擊要犯之時,該犯隨手射擊一槍並當場槍斃一名路人,在場警察是否也要面對過失殺人or遺棄致死的競合呢?

建議可先思考一件事:如果引文中罪名可成立的話,有幾個警察能做的下去呢?不如早日辭職明哲保身,免受大小官司拖累。

「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

如果警察追捕犯人十次中有八次會導致犯人駕車闖入民宅撞死民眾,才能推定有相當因果關係吧...

用客觀歸責理論來看,警察駕車追捕犯人好像也是常常發生的事情,怎看都不是不被容許的風險啊。

既然因果關係難以成立,其餘應該不用探討了吧...
 
舊 2010-02-10, 12:41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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