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LY-SKY
坦白說.你的這種賣場侵權理論.沒有刑法可支援.亦無民事可追究(不管台灣或米國法律)....
說到最後還是只有三個字可形容:奇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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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雖說債權非民法184I前段所保護之客體,但故意以阻礙契約成立者得依184I後段請求(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111P參照)
2.賣場拿東西交易顯然是進行契約的必要行為,買方不為此行為則交易無法成立,因為賣場不會知道買方心裡想買的是什麼,再者沒有人力去支援眾多顧客消費之需求,故若賣場不授與消費者取得占有之權利,則消費者在購買物品前便可能有民法上侵權的產生,依此,當認消費者在賣場授權下取得物品占有(民940,在賣場之範圍內),
有學者認為刑法320I所保護之範圍包含物的所有權及物的持有權,則消費者取得支配動產之權利後,一旦經他人竊取者,則有可能構成竊盜罪,惟他人雖有竊取意圖(消極;積極意圖),但主觀上難認其有竊取故意,亦即行為人乃為與商家締結契約而合法取得該物所有權而取得該物,而非以取得原持有人之占有為其故意,故行為人顯不符刑法320I竊取動產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林山田刑各304P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