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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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alberchen
抱歉更正
不是甲的兒子,是老闆丙的兒子丁
問題點:
1.甲可以依刑法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嗎?
2.甲可以依刑法22條-業務之正當行為阻卻違法嗎?
3.甲之行為造成乙開車撞入機車行,導至丁致死,甲算須付過失罪責嗎?
須付過失致死之共犯嗎?
4.甲之行為明知丁重傷,卻視而不見,應作為而不成為,
是否成為作為犯,須負應有的罪責。
請教各位前輩^^"


我覺得這事件,應該是2行為可能成立2罪,過失致死、遺棄致死,再因相同法益不需重複評價,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只成立遺棄致死

過失致死:
因為撞人的還是嫌犯,也不是警察逼他撞的
所以警察甲雖然有條件因果關係,但是卻不可歸責於甲
(實務採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不過結果還是一樣)
警察甲並無故意
結論應該成立過失
但是過失犯沒共犯問題
正犯共犯本身就要有犯意聯絡or教唆or幫助之意思(內心主觀)
過失犯沒這些東西(有這些還叫過失嗎?)

部份應該可以依刑法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但遺棄致死
第15條第2項->15條1項->294條2項前段
因自己行為造成結果之危險,負防止之義務
這方面已經很明顯為反比例原則(依據的「法令」-警察值勤條例裡面一定有比例原則)
什麼阻卻違法事由都無法主張
結論應該成立遺棄致死

(個人見解,看看就好 )

這題如果出在國考,挺恐怖的...
舊 2010-02-09, 11:28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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