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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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goodman
警察電腦好不好是一回事...
網站都已經設在國外了...
台灣法律好像無法也無權去管轄吧...........
那些從國外寄來的盜版品...賣的人或許無法究責...
但是買的人...還是會因為"輸入"而被依法送辦...
所以...不想惹麻煩的話~還是小心點吧!
請參考著作權法87條
法條 第八十七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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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規定,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在國外犯罪,台灣是無法追訴的。
違反著作權法最多是五年以下或是罰款了事,所以不瞭解法律的警察是可以裝做沒看到的,就算有人檢舉可以搬出這條法律直接把你退件不受理。
但是這裡指的國外是說日本韓國之類的地方。
中國大陸地區(我猜含外蒙古人民共和國)並不是國外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的規定),仍是屬於我中華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的地方(基本上是把秋海棠都當作咱家的領土就對了)
但是港澳地區由港澳條例另行規定之。
所以這些賣家如果是在大陸地區,理論上是可以被訴追的。除非你跑到香港本島及其附屬島嶼與澳門去犯法。台灣就管不著了吧
所以不要以為在內地就可以隨便亂搞。那邊抓了你台灣也要再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