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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c9870
我知道現在很多賣仿冒名牌品以及盜版光碟等都是網站架設在美國或大陸
然後我們警察只能望而卻步
依我知道我們國內保智很精通電腦的真的不多呀...  (因為我去教過他們維護系統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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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電腦好不好是一回事...
網站都已經設在國外了...
台灣法律好像無法也無權去管轄吧...........
那些從國外寄來的盜版品...賣的人或許無法究責...
但是買的人...還是會因為"輸入"而被依法送辦...
所以...不想惹麻煩的話~還是小心點吧!
請參考著作權法87條
法條 第八十七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