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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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cseslee
"約定" "限制""可使用範圍" 而非拋棄.....你一定要非100即0嗎?
我一直強調不違背善良風俗,公司與你簽定的聘任契約上有違背此點嗎?
今天我說的,均在聘約所建構的框架下。
合約中並沒有要求拋棄權利,而是要求保護公司權利,故透過建構"合法使用"公司資源
框架來約束顧聘雙方,此點是否認同?
16條的主體..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所謂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或能力。凡具有權利能力者,即具有法律上之人格,而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從這邊可以看出這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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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 超過 10 分鐘了 , 所以不能編輯 .
我要告訴你的是 , 你對於 17 條 , 對於自由之限制 , 根本看錯誤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