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權中*
|
引用:
|
作者lucseslee
"約定" "限制""可使用範圍" 而非拋棄.....你一定要非100即0嗎?
我一直強調不違背善良風俗,公司與你簽定的聘任契約上有違背此點嗎?
今天我說的,均在聘約所建構的框架下。
合約中並沒有要求拋棄權利,而是要求保護公司權利,故透過建構"合法使用"公司資源
框架來約束顧聘雙方,此點是否認同?
16條的主體..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所謂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或能力。凡具有權利能力者,即具有法律上之人格,而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從這邊可以看出這個框架
|
我打了一堆 , 唉 , 算了 ....
其實前面都有說過了 , 再打下去 , 也只是迴圈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