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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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mwang
您似乎完全忽略掉一點, 一般的認知中員工在辦公時間內以公司資源從事的行為可視同代表公司這個法人(如果不承認這一點勞雇關係以至於一般商業交易關係恐怕都會瓦解  ),所以只要事先有明確告知的話,對以公司資源從事的通訊實施監聽並沒有違法監聽的問題(因為通訊雙方本來就有權監聽屬於自己的通訊,不過在此通訊的loacl端是指公司這個法人,而不是指員工個人  ),既然不是違法監聽,那您說上法庭時員工要拿哪一點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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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的說法是有問題的,公司法的規定是只有負責人代表公司
公司對員工
行使職務對外造成損害負"連帶責任"
所以不會有什麼通訊的LOCAL端代表的是公司法人而不是員工個人這種說法
我舉個簡單明瞭的例子,這大家應該都有聽過
"A公司的員工B使用公司的網路設備於網路上惡意中傷第三人C
嗣後被C循著IP紀錄查詢到B的真實身分及公司位置"
請問這個案例下如果你是C,你會告A還是告B?
很多"實際"上的作法只是沒被人告上法院而以,形勢比人强嘛
這些做法只要沒出事都算是小事,但不代表這些做法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