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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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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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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吉他之繩
我們談的是法律,我比較相信聯電台積電那些大公司,還有精品科技等等上市上櫃公司那些正在使用這些設備,或者正在生產、代理、製造、撰寫這種設備的大公司的法律顧問的見解。他們打過這場仗。
我不會採用一個自稱代表商界也代表司法界人士更代表五權憲法卻明顯有問題的見解,而且還常把「實務上」掛在嘴上,事實上根本沒有任何實務經驗
希望將來你上了法院,法官會因為你的一套「我們是個多元的社會」的見解而對你自行解釋的憲法採取無罪判決


台灣的勞方是處於弱勢的狀態,我們都同意。但是因為資方強勢就說資方所有事情都不對,就算他是人力銀行,也很難同意你耶。各位看過我在批評人力銀行的文章應該知道我的態度。但是因為在這件事情上,勞工處於站不住腳的一方。要支持,很難耶∼理由很牽強。
自然人是人,法人也是人。自然人有權益要保護,法人也有權益要保護。公司如果盡告知的義務,你...



沒錯,如果跳開"約定俗成" "明文規定" "不違背善良風俗"這個圈子
基本上沒有商業行為可以施行

既然公司規定,大家可以接受,不使用在與公司無關的地方。
那麼record sniffer backup filter都是可以的

吉他跟CM的說法我絕對贊同

說到ISP這邊,因為ISP與你並非主雇關係,而為租賃關係,在其簽訂的制式化合約內也沒有說明ISP可主動記錄封包內容(非LOG),故必須經過法官簽發許可才可掛線側錄監控,這點是公司與員工之間顧聘身分的差異,請不要混作一談。
舊 2010-01-20, 04:13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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