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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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cseslee
第一: 中研院聘任的時候,有沒有在聘約中註明通訊的權利問題
第二: 質疑歸質疑,涉嫌這兩個字,必須有明確的認定,所為必要限度,乃為兩造共同認
定,或由一方提交法院後由法官判定,並非說明你寫的東西
第三: 公務員在公務機關內使用公家器具執行公務的同時,代表的是國家部門,其中牽涉的有國家機密問題(或大或小),是否可任由其憑藉個人身分隨意使用之(公車私用等),其中採證部分是否仍在你口中說的"妨礙秘密通訊"範圍內?
憲法為最高大法,但是也必須釋之,非引文強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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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的第一條的問題 :
民法中有規定
第 16 條 (能力之保護)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第 17 條 (自由之保護)
自由不得拋棄。
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已經很清楚的寫出了 , 不管你跟公務機關或者私人營業場所
訂定何種契約 , 該是屬於你的權利(權益) , 都不得拋棄 .
前面有人說跟公司簽約後 , 就要放棄權利 , 是一般人就算了
如果你是業內 , 你不會不知道吧 ?
你的第二條跟第三條問題 , 不就我一直強調的 , 我們都不是個案
中的裁判單位 , 後續的結果 , 就看提告後 , 檢察官跟法官的認定啊 .
我只是陳述我的想法 , 跟丟出問題讓大家思考而已 .
而管立委的質疑 , 不就代表了我方的想法 , 實際上也是法界人士
也會有的想法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