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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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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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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在法益侵害既已完成之後始發生的打放水球行為,還能與組頭先前的行為論以共同正犯?

我的看法是,
若球員不與組頭合謀,憑組頭之力(在無暴力威脅下).....
又何足以造成法益侵害?法益侵害又怎能說先前已完成?
打放水球,是詐欺行為中的一部分動作罷了
還不如把焦點放在既.未遂.
舊 2010-01-20, 03:29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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