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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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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宅世界文化中心
文章: 101
引用:
作者A ROD
這件事情 , 有興趣的人就追縱後續發展吧 .
在這邊講一堆 , 是沒用的 .
這類事件 , 在法界人士中 , 並沒有形成共識 , 正反雙方意見都有


我舉的例子 , 是要說明 "無故" 跟 "非無故" , 是由審判者的心証決定的 .
請勿擴大解釋






你舉的例子 , 並不適合隱私權 .


這件案子中 , 我的態度是 , 公司不能以這麼粗糙粗暴的手法 , 來檢驗員工
的工作內容 . 而員工使用公司的資源 , 亦不可作為自己的利益來侵占 .
這是兩件事情 . 任何一方違反規範 , 都該被追究 .



很好笑,你又代表了法界連同商界嗎...

我手上的案件就是這樣判,所以我可以這樣說,你手上有這類案件嗎..

敝公司為半導體機器研發買賣商,這類通訊如果不控管,受損按照你說的話,你要負責嗎
舊 2010-01-20, 01:41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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