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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 ROD
這件事情 , 有興趣的人就追縱後續發展吧 .
在這邊講一堆 , 是沒用的 .
這類事件 , 在法界人士中 , 並沒有形成共識 , 正反雙方意見都有
我舉的例子 , 是要說明 "無故" 跟 "非無故" , 是由審判者的心証決定的 .
請勿擴大解釋
你舉的例子 , 並不適合隱私權 .
這件案子中 , 我的態度是 , 公司不能以這麼粗糙粗暴的手法 , 來檢驗員工
的工作內容 . 而員工使用公司的資源 , 亦不可作為自己的利益來侵占 .
這是兩件事情 . 任何一方違反規範 , 都該被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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