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Ming
這個啦
"沙賓法案 Sabanes-Oxley Act of 2002 企業有責任將所有的電子檔案以及電子郵件紀錄,備份保存至少 5 年。"
IM在防火牆上的進出紀錄就有理由留存了
我所謂的隱私權是針對A ROD的說法
他把所有事情都和隱私權扯上關係
|
各 isp 也都保有各位在網路上活動的資料 , 但是 , 各 isp 都沒有權利
去分析各位的封包內容 , 去解讀客戶的進出資訊 , 否則就是違法 .
而如果發生了犯罪的情形 , 在法律的授權之下 , 才能進行解讀 .
, 這樣你了解他的差異性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