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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子
*停權中*
 
影 子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sifone1203
警察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你要法官用刑法判決??



第 28 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量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量罰輕
重之標準:
一 違反之動機、目的。
二 違反時所受之刺激。
三 違反之手段。
四 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 行為人之品行。
六 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 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 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一○ 行為後之態度。

第 29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前面的人把刑法搬出來
把我誤導了
舊 2010-01-20, 10:47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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