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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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cseslee
原則上,在公司已經有公布使用原則,以及工作合約上有註明的同時,你使用公司資源的時候,公司就有權"側錄" "過濾" "逆向追蹤"
因為合約內容的簽立,代表你在使用公司電腦時,為公司代表身分,並非僅代表你個人,故無違背秘密通訊自由。
請搞清楚這點,也就是公約問題,你可以不遵守,公司也可以不聘用你。
此事,並無違背比例原則,也符合"不違背善良風俗" 以及遵守了商業合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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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 , 有興趣的人就追縱後續發展吧 .
在這邊講一堆 , 是沒用的 .
這類事件 , 在法界人士中 , 並沒有形成共識 , 正反雙方意見都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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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說過
原來在你的心裡, 打開電子郵箱是和破門而入是同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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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的例子 , 是要說明 "無故" 跟 "非無故" , 是由審判者的心証決定的 .
請勿擴大解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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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ng
"你去朋友家裡.......
他在大門口上就寫清楚說所有進出大門的影像及聲音都有紀錄
結果你去他家裡擅自拿了不該拿的東西(偷?)...拿出門口被記錄下來
對方拿這個證據上法院告你..
結果你反駁說這是侵害隱私權..這個不能算證據
不能算證據之外你還要反告他"
這可真是個神奇的世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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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的例子 , 並不適合隱私權 .
這件案子中 , 我的態度是 , 公司不能以這麼粗糙粗暴的手法 , 來檢驗員工
的工作內容 . 而員工使用公司的資源 , 亦不可作為自己的利益來侵占 .
這是兩件事情 . 任何一方違反規範 , 都該被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