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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A ROD
不對 .
那個只是判決 , 不是判例 .
實務上 , 承審法官會審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
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
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 .


所以 , 面對不同的法官 , 結果可能會大不相同 .

你要不要先去看看美國那邊是怎麼處理的?


再來說進出公司的email和IM 的訊息內容備份是完全不合法的

歐美這麼在乎隱私權的國家好像也沒這麼誇張

去google沙賓法案吧

EMAIL和IM都可以算是同樣的東西
 
舊 2010-01-19, 06:02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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