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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bs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引用:
作者A ROD
不對 .
那個只是判決 , 不是判例 .
實務上 , 承審法官會審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
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
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 .


所以 , 面對不同的法官 , 結果可能會大不相同 .


問題就在你們都把整個事情歸納到違反秘密通訊
有看到當事人是否是正當使用嗎
如果正如事件內所說的他把公司的資料傳給非公司內的人很明顯的這就是違法
並不受秘密通訊的保護
舊 2010-01-19, 05:17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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