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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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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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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wu2
法律這東西很奇怪的.... 同樣都是法官, 解釋起來可能相差天南地北的....
是不是擴大解釋, 可能不同的法律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不管怎麼樣, 目前現實世界上, 公司有做電話錄音的不算少, 有留存 email 更多, 網路連線內容記錄也有公司做.
而且能這樣做的公司還都不算小公司, 這些公司都違法了嗎?
好像沒看到或聽到有公司因為這樣被告成功的案例吧.
反而公司告員工的案例成功的就常常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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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不同的法律人 , 引用不同的法條 , 是可能會有不同的見解的 ,
但是你舉的大聲公的例子 , 就差很多了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外可以參考 大法官解釋第 6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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