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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b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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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引用:
作者A ROD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要監聽 , 你必須要說服法官 , 等法官同意後 , 你才能依法監聽 .
不能隨意掛線 .


那國安單位監聽有經過法官同意嗎
另外如果說那位當事人真的將公司內商業利益資料透過MSN流出
損害公司利益的話,難道不能管
舊 2010-01-19, 11:07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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