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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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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cheneyen
公司應該用包龍星處理公文的態度來作~~
我猜的^^"不然請大人把公文內容拿出來大聲朗讀一下~

公司在公司的資產上側錄MSN內容,實在想不出有啥不合理的
如果說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那麼國安單位的側錄必須完全撤掉,因為他們也違憲啦^^"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要監聽 , 你必須要說服法官 , 等法官同意後 , 你才能依法監聽 .
不能隨意掛線 .
舊 2010-01-19, 10:51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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