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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引用:
作者A ROD
從我國 中華民國憲法的條文來說 .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也就是說 , 不管你跟公司簽什麼約 ,
任何公司內的內規 , 都不能牴觸憲法 .
憲法給予我們國民的保障 , 都不受到影響 , 也不能以任何形式來放棄 .
只要公司違反憲法 , 皆屬違法 .

當然 , 員工利用上班時間做私事 , 或者利用公司資源來為自己取得好處
, 這也不行 . 所以公司可以針對你的行為做出處分或者解職 . 但是無論
如何 , 公司還是不能針對你的通訊內容來侵探 .

公司應該用包龍星處理公文的態度來作~~
我猜的^^"不然請大人把公文內容拿出來大聲朗讀一下~

公司在公司的資產上側錄MSN內容,實在想不出有啥不合理的
如果說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那麼國安單位的側錄必須完全撤掉,因為他們也違憲啦^^"
舊 2010-01-19, 10:47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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