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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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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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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_Babo_
刑法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解釋如下↓
例1:甲重傷躺在地上,乙經過,只看了幾眼,即離去,是不符合上述條文的。(無碰觸)
例2:除非乙經過時,碰觸的甲之身體,或扶到馬路邊,則再離去,數分鐘後甲死亡,乙 才具備上條293有義務之遺棄罪。(有碰觸甲之身體)

所以以上經過的車輛是不構成上述條文。
以下是個人見解,專業的解釋一下。

如果這樣就太可怕了,大家都不管他反而是對的

如果有好心人把醉鬼扶到路邊安全地方,勸誡幾句後離開,醉鬼自己再搖搖晃晃走回去被撞死,那好心人就犯罪了!
舊 2009-11-24, 02:34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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