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eneyen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72
法律教室: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使無自救力人之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可能使無自救力之人因此而死亡,所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能危及生命法益,故刑法第二十五章有明文規定處罰遺棄之行為。刑法遺棄罪又分三種情形,玆分述如下:
【1】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見死不救有罪?
那應該先把那81輛公車司機汽機車的駕駛全抓吧?
如果他們有人幫忙,那麼就不會有人撞死他
所以台灣的法律是怎樣了?
|
刑法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解釋如下↓
例1:甲重傷躺在地上,乙經過,只看了幾眼,即離去,是不符合上述條文的。(無碰觸)
例2:除非乙經過時,碰觸的甲之身體,或扶到馬路邊,則再離去,數分鐘後甲死亡,乙 才具備上條293有義務之遺棄罪。(有碰觸甲之身體)
所以以上經過的車輛是不構成上述條文。
以下是個人見解,專業的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