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isa Hsu
*停權中*
 
Lisa Hs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引用:
作者twearthling
關鍵還是法官的心証,
過失的法律定義,正確的說法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理論來說,既然是刑法,
應該要充份滿足過失要件才能定罪,
很多這類交通案件即使很難符合"能注意"的要件,
台灣法官似乎還是不管,
應該多少有死(傷)者為大的觀念作祟~

我也覺得做個模擬,按錄影帶中重複一次現場,看看有無辦法閃過.如果以一般人反應很難閃過,就不應該有此罪名.

因為新聞說前面有公車突然閃過醉鬼,後面小轎車才撞上.小轎車視野被公車擋住,是有可能措手不及.
舊 2009-11-23, 04:02 P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sa Hsu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