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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成為肇事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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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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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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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twearthling
關鍵還是法官的心証,
過失的法律定義,正確的說法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理論來說,既然是刑法,
應該要充份滿足過失要件才能定罪,
很多這類交通案件即使很難符合"能注意"的要件,
台灣法官似乎還是不管,
應該多少有死(傷)者為大的觀念作祟~
我也覺得做個模擬,按錄影帶中重複一次現場,看看有無辦法閃過.如果以一般人反應很難閃過,就不應該有此罪名.
因為新聞說前面有公車突然閃過醉鬼,後面小轎車才撞上.小轎車視野被公車擋住,是有可能措手不及.
2009-11-23, 04:0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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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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