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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earth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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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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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還是法官的心証,
過失的法律定義,正確的說法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理論來說,既然是刑法,
應該要充份滿足過失要件才能定罪,
很多這類交通案件即使很難符合"能注意"的要件,
台灣法官似乎還是不管,
應該多少有死(傷)者為大的觀念作祟~
舊 2009-11-23, 03:54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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