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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何用】13年前尖竹插下體 兇嫌更七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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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
nomad
採集證據程序不合法不等於被人冤枉
警察不等檢察官許可,自已錄到關鍵証據
結果因程序問題判無罪
但事實上的確是他幹的,只不過採集證據程序不合法
程序合不合法跟是不是被人冤枉
此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老兄,看來你是上帝,目賭了整個事件的過程,敢斬釘截鐵說是他幹的,李昌鈺博士都不認為是他幹的了
基本上很多和 OJ 有利的證據都被那些白人警察湮滅,甚至有些證據還可能是被「刻意」弄出來的.....
2009-11-22, 04:4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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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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