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司法何用】13年前尖竹插下體 兇嫌更七審無罪
瀏覽單個文章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
P&W
正確來說是採集證據程序不合法,而且還是關鍵證據,被OJ律師抓包,台灣這個也是一樣,大家都希望兇手能被正法,但是當被人冤枉的時候,沒人想當那個被冤枉的冤大頭...∼∼
採集證據程序不合法不等於被人冤枉
警察不等檢察官許可,自已錄到關鍵証據
結果因程序問題判無罪
但事實上的確是他幹的,只不過採集證據程序不合法
程序合不合法跟是不是被人冤枉
此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2009-11-22, 12:54 PM #
62
nomad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nomad
查詢nomad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nomad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