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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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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不同的年代,所以做事的方式不同。

以前的警察辦案很重口供,所以被告自白被視為「證據之王」,只要被告一自白犯罪,可以說整個案子就算是「破案」了,其他的東西都不再重要,當然要花時間、花錢的鑑證,也就可以省下來了。

隨著法律的修訂及革新,現在不但被告的自白不能當做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連共犯自白都不可以,於是警察必須花更多心思,蓃集更多證據,來證明被告的有罪。

但是這些是這幾年才修正的規定,而之前的案子,因為當時是使用當時的法律規定,如果警方當時沒有注重證據的蓃集,仍然以自白為主,就有可能在今日被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舊 2009-11-22, 12:46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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