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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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與李泰安案不同,
李泰安案牽涉幾千萬保險利益,利用破壞鐵軌專業知識,一次又一次的執行,同 一人同搭車卻去買了幾張車票,教唆偽證.....,
只差沒有現場錄影存證,如果司法這樣還因證據不足縱放,才是司法已死.
本案嫌犯卻是個路人甲的遊民,被逮捕是因為兩天後在同一地點追逐女童,
我很懷疑是,
如果其心思能細膩到擦拭指紋,私藏血衣,通過測謊,讓檢警拿不出具體證據,
如此細膩心思,又如何會在案發兩天後,還在同一地點追逐女童,而被逮捕?豈不矛盾?
本案辦案採證不力,若冤枉了遊民,還可以靠法官平反,
但若因此讓真兇逍遙法外,女童含冤而逝,檢警造的孽還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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