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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R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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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460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本罪不成立

依照民法第九百五十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這串的購買者要小心
雖然不犯法
但小心便宜來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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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0, 11:22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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