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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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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自由時報的報導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記者邱紹雯/台北報導〕性騷擾防治法上路3年,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統計,因證據不足未成案比例高達56%,且最常發生性騷擾的地點為公共場所與大眾交通工具。社會局提醒,遇上性騷擾時,第一時間最好立刻反應,保留證據,才能有效懲治騷擾者,市府性騷擾申訴專線:1999轉4553、3365。

性騷擾的樣態多元,不限開黃腔或肢體觸碰,只要足以讓人感受不舒服、甚至影響生活,皆足以構成性騷擾行為。

隔壁老闆示愛 員工噁心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廖蕙芳律師說,當事人若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或搭配動作,當然涉及性騷擾。不僅如此,色眼瞇瞇、眉目傳情讓人感受不舒服,皆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

廖蕙芳舉例,曾經有一名上班女子遭同層樓的隔壁公司老闆連番跟蹤,無論她到茶水間、送公文還是上廁所,對方都跟在身後,以眼神示愛,讓她極為受辱,甚至心生恐懼,案件最後申訴至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因事證明確,因而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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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個案而論, 我覺得這樣成立性騷擾並不算太誇張.
另外要成案要有證據, 路上看一兩眼哪來的證據?
這案子因為經常在跟在身後, 可能其他員工或有監視器佐證.

另外看性騷擾防治法, 如果沒有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部位,
那罰則只有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鍰.
這個行為跟這種處罰, 我覺得也還好, 又不是抓去關.
舊 2009-11-04, 11:59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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