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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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律訂定的瑕疵啦..
法律本身希望:市容會因此綠化.補足都市綠地的不足..
所以交換利益,給你更多樓地板面積,但是要負責承擔責任綠地給大家用.
原本是好意..
問題在:於受益跟負擔責任的主體是不同的單位
受益的是建商,承擔責任的是住戶
如果這條法令是給公司大樓或工廠,受益跟承擔的單位是相同的
就沒有太大的問題,這條法令已經廢止了..
我想解套方式就是:
建設公司在其他建案吐回獎勵的樓地板面積.
而不是要住戶承擔,究竟這法律當時並沒有多少住戶了解.
那.買房子的時候,高層住家窗戶外有花台的設置怎麼辦?
強制大家一定要種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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