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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7,壢簡,2636
【裁判日期】 971119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聲請人另略以:被告甲○○於前開時、地,透過其所有之電
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自「Plus論壇」下載重製之上開視
聽著作檔案,上傳至其所申請之「頂客論壇」個人網路硬碟
空間,建立前揭影片檔案,再利用帳號「XXX」在上開
論壇張貼前揭影片檔案訊息及連結點,供不特定人瀏覽後,
點選下載,尚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惟查,常見之P2P 軟體有ezpeer
、foxy、emule 等,BT(BitTorrent)亦為點對點傳輸方式
之一,不同點在於foxy等軟體需連上記錄檔案傳輸資訊之伺
服器來協助使用者之間P2P 傳輸工作,且至少必須有一使用
者擁有完整檔案才能進行檔案傳輸;BT下載軟體係利用分享
者製作出之Torrent 檔(俗稱種子檔案),來獲取檔案分享
資訊,使用者只需開啟Torrent 檔即可互相分享檔案等情,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0月22日刑研字第097015
9377號函在卷可稽,應甚明確,而堪認定,足見被告不需先
下載完整或部分之「巧連智寶寶版2008年2 月號寶寶版DVD
」影片檔案,即可以「BT」程式公開傳輸,且卷內並無任何
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已有下載全部或部分檔案之行為,聲請人
認被告另涉犯上開之罪,容有誤會,是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惟聲請人認此部分果真有罪,與上開論罪部分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舊 2009-10-20, 01:18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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