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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在這裡看到實際案例,關鍵字用BT、著作權法去找
http://fyjud.lawbank.com.tw/list.aspx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7,簡,10209
【裁判日期】 980311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0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巧連智2007年學習版12月號DVD」視聽著作,
係日商貝樂思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未
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亦明知不特定多數人為重製某特定電子檔,可利用俗
稱「BT」(即BitTorrent)之電腦程式及該電子檔案所製作之
「torrent檔(下稱索引檔)」,在網路上共同以公開傳輸之
方法,相互重製該電子檔案之片段內容,而組合成完整內容
。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擅自以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96年12月
29日凌晨12時29分許,由甲○○在臺北縣鶯歌鎮○○路50巷
11號2樓住處,以個人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維克斯討
論區網站 (http://www.wahas.com/),以發表文章之方式,
提供「巧連智2007年學習版12月號DVD」視聽著作之BT索引
檔1件,並敘明該索引檔可供重製「巧連智2007年學習版12
月號DVD」視聽著作 (包含影片名稱、格式、檔案大小、驗
證碼、影片簡介等資訊)後,由渠等利用該索引檔及BT程式
,擅自公開傳輸上揭視聽著作,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於97年6月14日,日商貝樂思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發
現甲○○提供之索引檔已有35人下載,隨即測試該件索引檔
之利用情形,發現確可憑之操作BT程式,而公開傳輸上揭視
聽著作,乃報警處理,通知甲○○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日商貝樂思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述
情節相符,並有網頁蒐證資料1份、甲○○上網IP查詢資料1
份、蒐證光碟1片在卷可稽。按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
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
,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
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
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
字第133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次按俗稱「BT」之電腦應用
程式,固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在網路上,共同以公開傳輸之方
法,遂行重製特定電子檔案之目的,惟有意重製該電子檔案
之人,仍應取得該電子檔案所製成之「索引檔」,始能憑之
操作BT程式,對該電子檔案為公開傳輸、重製片段內容、組
合成完整內容等行為。查被告提供之索引檔,係使用BT程式
公開傳輸告訴人「巧連智2007年學習版12月號DVD」視聽著
作所必要者,再參酌被告提供索引檔1件之外,猶敘明「巧
連智2007年學習版12月號DVD」相關內容,致有35人下載該
索引檔使用乙節,有告訴人測試索引檔之蒐證資料1份(含下
載中、下載完成、所得影片播放結果等蒐證畫面)及上揭網
頁蒐證資料1份在卷可佐,其已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
自屬共同正犯甚明。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
,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請審酌
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等情,酌予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林 修 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舊 2009-10-20, 12:54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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